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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钦州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3 02:06:04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南区农业农村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钦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及《钦州市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海洋伏季休渔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目标

  2024年5月1日12时前,全市休渔渔船全部入港停泊。休渔期间,加强渔政执法监管,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和渔民培训教育工作,确保休渔渔船无重大违规事件发生,渔港渔船安全度休,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时间、范围及作业类型

  (一)休渔时间。从2024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

  (二)休渔海域。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三)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鸢乌贼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组织机构与责任

  (一)领导机构

  成立钦州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韦戴卓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邱  治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儒河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支队长

  成  员:叶建春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

  梁菊秀  市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陈传东  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渔港监督科负责人

  吴  娟  市渔业电台台长

  符兆建  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莫德满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农业农村岗主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按照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局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开展,研究部署海洋伏季休渔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渔政渔港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陈传东同志兼任,成员由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及有关二层单位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海洋伏季休渔的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指导、协调各单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对全市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工作机制

  按照海洋伏季休渔区域划分,成立五个工作组,具体情况如下:

  1.面上工作组(负责全市海洋伏季休渔面上工作以及在市外休渔钦州籍渔船)

  组  长:邱  治  

  副组长:吴  娟  

  陈传东  

  组  员:曹荣华、宁锦锋、黄新田、王中华、苏胜宇、叶罡等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市渔业电台、渔政渔港监督科有关人员。

  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各休渔点的休渔管理工作;抓好面上海洋伏季休渔宣传等工作,收集、汇总海洋伏季休渔情况及时上报;加强对赴南沙生产渔船的监管,督促赴北纬12度以南海域生产的渔船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定;协调异地休渔渔船管理工作。

  2.犀牛脚工作组(负责犀牛脚中心渔港、犀牛脚镇、东场镇、那丽镇以及三娘湾管理区等范围)

  组  长:李儒河  

  副组长:黄家乾  犀牛脚镇镇长

  陈海明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一级主任科员

  李赛刚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一级主任科员

  邓奕诞  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组  员:黄善兴、莫少辉、刘和平、莫贻鹏、林福海等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以及犀牛脚镇政府有关人员。

  3.龙门港工作组(负责龙门渔港、龙门港镇、黄屋屯镇、康熙岭镇、钦北区等范围)

  组  长:王  文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黄可明  龙门港镇镇长

  吴  勇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一级主任科员

  邓奕诞  钦南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组  员:杜景峰、蔡勇、黄志明、胡灌、封科先等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以及龙门港镇有关人员。

  4.钦州港区工作组(负责钦州港区、沙埠镇、尖山镇等范围)

  组  长:吴森华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莫德满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

  农业农村岗主管

  组  员:黄善兴、宁锦锋、张伟胜等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以及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有关人员。

  龙门港、犀牛脚、钦州港区工作组工作职责:负责做好责任区内海洋伏季休渔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应休渔船严格落实休渔制度,引导渔船及时回港,确保应休渔船在5月1日12时前全部进港停泊休渔;加强执法巡查,严防渔船私自离港、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出海偷捕,严防鱼排、渔需物资供应点违规向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和补给等后勤服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管控休渔渔船用电、用火,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等工作,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

  5.海上巡查工作组

  组  长:李永军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副支队长

  副组长:叶春敬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渔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组  员:罗国锋、劳军、梁家华、劳海萍、吴立弘等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海上巡查执法监管,督促海上渔船按时回港休渔;组织开展休渔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休渔渔船临时变更作业方式出海捕捞、从事拖螺和潜捕作业、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及补给物资等行为,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违反休渔规定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工作措施

  根据工作安排,休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5月1日12时止)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休渔工作方案,完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落实车辆、人员,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措施到位。

  2.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社会氛围。通过挂横幅、发通知、贴通告、放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休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渔民自觉维护休渔制度,遵守休渔规定。

  3.明确休渔渔船,落实停泊位置。各工作组要对休渔渔船进行核准和登记造册,及时通知到船,并在渔港码头显眼位置张榜公布。要求4月20日前完成应休渔船(含拆解)造册登记及报送工作。4月30日前全面清理渔港,落实渔船停泊区、停泊位和维修区,引导渔船有序停泊;动员外港籍渔船返回原籍港休渔;协助做好自然港湾内休渔渔船的管理工作。5月15日前完成休渔渔船停泊区域(含在船厂拆解和经批准异地停泊的渔船)造册登记及上报工作。

  4.加强隐患排查,确保休渔安全。组织开展渔港渔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渔港消防设施、渔船停泊状况、消防救生设备配备等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休渔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实施阶段(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1.严格休渔规定,强化渔船管理。休渔渔船进港停泊后,一是对休渔渔船的捕捞许可证收集登记,集中保管;二是自《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4〕45号)印发之日起,一律暂停受理捕捞渔船变更作业类型申请;三是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杂渔具、钓具”兼业渔船的,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不得使用灯光诱捕;四是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受雇于养殖企业或个人进行养殖水产品捕捞、收购、运输等工作;五是休渔渔船不得擅自变换停泊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变换的,要报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六是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编队生产、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并24小时开启船位监控设备,自觉接受监管。

  2.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海上监管。一是以市际交界海域为重点区域,以小型渔船和“三无”船舶为重点对象,加强执法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二是加大对渔港、锚地和自然港湾的巡查监管力度,防止休渔渔船擅自离港或出海偷捕,整治渔船违规安装禁用渔具,查处渔船违反船籍港休渔制度等;三是加强与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联系,严厉打击休渔期非法捕捞、运输、购销,违规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等行为,重点打击组织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四是按要求开展北部湾维权护渔行动,打击外国渔船越界侵渔行为。

  3.严格处罚标准,遏制违规行为。对违反休渔规定的渔船,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处罚。一是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船主在休渔期结束后要集中学习15天,方可出海生产;三是依规扣减渔船本年度惠渔补助。四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对涉嫌渔业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做好值班值守,落实报告制度。两个渔港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渔港渔船监管,掌握渔船动态。值班人员要每天早、中、晚各进行一次例行安全巡查,并建立值班巡查记录,交接班时要履行交接手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5.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能力。建立完善渔港渔船消防及防台风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强化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休渔期间,要求休渔渔船配备船用灭火器,船上不得留置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生火做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进行电焊、氧割等明火维修作业。各休渔点要设立监控点,实行全天候监控,确保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施救,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组织培训学习,做好服务工作。休渔期间,要结合实际举办各类培训班,强化船员安全生产、渔业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要联合海事、消防等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渔民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0日)

  休渔结束后,各休渔工作组及时对休渔工作进行总结,并于8月30日前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局海洋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yjk3898383@163.com,电话:0777-3898383。

  伏季休渔工作举报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0777-3898383;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0777-2824418;

  市渔业电台:0777-2834228(24小时);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龙门港大队:0777-3661412(24小时);

  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犀牛脚大队:0777-2843303(24小时)。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84672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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