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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以案说法之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发布时间:2021-08-26 14:39:26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典型案例

  成都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1年3月9日,汉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东镇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成都市某农资有限公司在租用的门市销售农药。经调查,该公司在汉源县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的农药品种有毒死蜱、氯氰毒死蜱等,货值金额为9110元。汉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罚款45550元。

  评析

  农药是一种特殊的农业投入品,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并设置了多项经营的前置条件,农业主管部门对无证、流动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时要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若发现无证经营农药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32/2021/8/25/641d3a864cff44608770189bd56b43f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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