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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1 09:24:06 作者:佚名   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为规范服务和管理家庭农场,促进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我处起草了《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列专章作出了部署安排,鲜明提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要求“要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2020年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章节强调“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2021年省委1号文件提出“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加大省市县三级示范创建力度,2025年培育发展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3000家以上,”我省家庭农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全省家庭农场呈现出发展加快、经营效益稳步提升的态势,成为助推脱贫攻坚的有生力量和增收致富带头人。

发展壮大家庭农场,一方面,要摸清存量,把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另一方面,要抓实增量,把有潜力的农户加快培育成家庭农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规模农业经营户进行的规范统计,全省共有3.9万户规模农业经营户。从实践来看,这些规模农业经营户大部分都符合家庭农场的内涵,契合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方向。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要求,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到家庭农场范围,有利于更好服务所有实实在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有利于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家庭农场对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要求各地要简化有关程序,加快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及时填报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为基础和抓手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近年来,随着12个特色产业迅速发展,我省一大批小农户乘势而为发展成为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涌现了一批返乡农民工创办型、大学生回乡领办型、政府主导合作型、种养农户发展型等不同类型家庭农场,强化对家庭农场的指导管理服务,推动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首要任务。因此制定《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有十一条,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家庭农场的定义、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家庭农场录入原则进行明确和规定。第五条为家庭农场录入的条件,第六条为家庭农场录入的内容,第七条为家庭农场录入程序,第八条为对家庭农场名录作出动态管理规定,第九条为工作要求和相关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为《办法》解释主体及施行日期。

三、《办法》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和录入的原则。《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纳入名录系统。

(二)关于录入的标准。《办法》规定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一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二是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三是种植或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适度规模的原则确定本地家庭农场上限及下限标准。

(三)关于录入的程序。一是乡镇从名录系统下载《家庭农场信息填报汇总表》,家庭农场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填报相关信息,并录入名录系统。二是乡镇对家庭农场主填报的信息进行初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办法》强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要主动服务、及时调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

(四)关于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办法》要求,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到乡镇变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不符合录入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注销。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五)关于政策支持。《办法》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明确省农业农村厅将以名录系统中的家庭农场数量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测算因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及相关工作核评的重要依据。

《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docx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zwdt/202206/t20220610_74715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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