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16 22:57:34 作者:佚名 来源: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我委代市政府办公厅对《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158号文件)进行了修改,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0月16日(星期日)前反馈“修改意见表”。反馈方式:邮箱:89016185@163.com;邮寄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86号。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熊梅,联系电话:89133152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3.《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对照表
4.《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附件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扎实推进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构建运转高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污染环境、传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工作责任
1.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谁产生、谁处理”原则,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或按要求自行处理,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2.属地管理责任。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自治县)流入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由流入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3.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批发、零售、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规划衔接,积极支持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科技部门积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
1.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实行产能总量控制,全市共建设不超过10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负责全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建立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每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承担周边3-5个区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辐射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合理布局,优先考虑纳入当地静脉产业园,并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体系或其他生态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建设。
2.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应具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等条件,建设完善暂存点、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等,应当严格落实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贮存和清运。
(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原则上所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场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但不得处理其它场(厂)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畜禽养殖户,可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兽医机构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统一收集暂存,并及时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不得拒绝接受其它区县(自治县)送交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区县(自治县)应承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到达无害化处理场前的运输监管责任,相关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四)强化政策保障
1.强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运转补助,养殖、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政府机构收集、查封、扣押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市财政可根据情况统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2.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保险机构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各环节责任任务,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3.强化配套政策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暂存、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范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设备纳入本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并将落实无害化处理情况与有关政策资金挂钩。城市管理部门要协调支持在垃圾处理场等场所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或暂存点。交通部门要协调高速公路建立“绿色通道”,确保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税务部门要对从事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于2023年X月底前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明确各领域、各环节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为实施单位,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区县(自治县)要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执法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处造成动物疫病蔓延或对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及时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各查扣部门解决。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法制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X月XX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修改背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章节,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修订后发布,对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等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修正后发布,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农业农村部于2022年5月制定出台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修改原则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鼓励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第九条)”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第十七条)”的原则进行修改。
三、主要修改内容
《通知》共分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三部分,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工作任务
1.关于落实工作责任。一是重点对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行了强调,排在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表述,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将渝府办发〔2015〕158号文件中“监督执法责任”部分内容调整到第三部分“工作要求”内。
2.关于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一是明确提出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要求实行产能总量控制,全市共建设不超过10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每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承担周边3-5个区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二是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应具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等条件,建设完善暂存点,配备专用运输车辆。
3.关于规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一是规定原则上所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二是对可自行处理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场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但不得处理其它场(厂)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畜禽养殖户,可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兽医机构报告。三是明确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4.关于强化政策保障。一是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无害化处理有关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二是要求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基础上,逐步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二)工作要求
“加强监管执法”中明确了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各查扣部门解决。
附件3 《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情况对照表 | |||||
序号 | 渝府办发〔2015〕158号文件表述 | 征求意见稿表述 | 修改理由 | ||
1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扎实推进病死畜禽(含自然灾害死亡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病死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等,下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扎实推进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后发布 4.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自2022年7月1日实施。按照该管理办法增加病害畜禽产品,下同。 | ||
2 | 一、总体要求。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尽快建成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构建运转高效的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污染环境、传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 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表述增加“构建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 ||
3 |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一)行政管理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实施规划;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和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相关经费,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在垃圾处理场等场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费标准;国土、环保、交通、物价、科技、电力、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工作责任 3.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批发、零售、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规划衔接,积极支持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科技部门积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 1.采纳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部分修改意见后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七)(八)、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3.科技部门职责由原158号文件“强化政策支持”部分调整到工作责任部分 | ||
4 | 二、落实工作责任 (二)监督执法责任。畜牧兽医、市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执法职责;因病死畜禽给动物疫病防控、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 | 三、工作要求 (二)加强监管执法。各区县(自治县)要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执法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肃查处造成动物疫病蔓延或对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等行为。对查扣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查扣部门要及时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费用由被查扣人承担,被查扣人在逃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各查扣部门解决。 | 1.在“三、工作要求”部分增加“加强监管执法”有关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3.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部分内容。 | ||
5 | 二、落实工作责任 (三)生产经营者责任。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按照“谁产生、谁处理”原则,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负有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病死畜禽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工作责任 1.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谁产生、谁处理”原则,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或按要求自行处理,并按规定向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2.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五条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七)(八)、第六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6 | 二、落实工作责任 (四)属地处理责任。对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病死畜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现地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打捞并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市容卫生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 |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工作责任 2.属地管理责任。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自治县)流入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由流入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 ||
7 | 三、完善处理手段。(一)生产经营者自行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年存栏生猪当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以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为原则,自行实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过渡性屠宰场(点)、畜禽养殖专业户、农村散养畜禽户,可采取就近深埋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或在保障病死畜禽运输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有偿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进行处理。 | 二、工作任务 (三)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原则上所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符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本场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但不得处理其它场(厂)的;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区的畜禽养殖户,可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兽医机构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统一收集暂存,并及时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区县(自治县)不得拒绝接受其它区县(自治县)送交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区县(自治县)应承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到达无害化处理场前的运输监管责任,相关区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 《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内自行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应当符合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处理本场(厂)外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在本场(厂)外自行处理的,应当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第十三条 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并向承运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相关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 ||
9 | 三、完善处理手段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政府资助、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以村社收集、乡镇贮藏、统一运输、集中处理为基本框架,力争在2017年前形成本行政区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 | 二、工作任务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政府资助、市场化运作、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以村社收集、乡镇贮藏、统一运输、集中处理为基本框架,力争在2017年前形成本行政区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 | |||
10 | 三、完善处理手段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先考虑与当地的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处理体系或其他环卫、生态处理体系合并规划、修建。主城各区可委托重庆市无害化处理场或利用市政环卫处理体系中的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城区以外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因地制宜,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原则上每个畜牧大县建设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鼓励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 二、工作任务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 1.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实行产能总量控制,全市共建设不超过10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负责全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建立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每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承担周边3-5个区县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辐射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合理布局,优先考虑纳入当地静脉产业园,并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体系或其他生态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建设。 | 1.从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动物疫病风险和利于无害化处理场生存的角度考虑,建议实行产能总量控制,全市共建设不超过10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中心,下同)。 3.采纳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反馈意见。 | ||
11 | 三、完善处理手段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应具备病死畜禽收集、贮藏、运输等条件,做到村社有收集点、乡镇有冷冻贮藏站、区县(自治县)有专用运输车辆。 | 二、工作任务 (二)完善无害化处理体系 2.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应具备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等条件,建设完善病暂存点,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隔离场等,应当严格落实冷藏冷冻、清洗消毒等措施,并按规定及时进行贮存和清运。 | 1.参照第十二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暂存点表述 | ||
12 | 三、完善处理手段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设。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的,主要由区县财政出资承担,市财政适当补助。社会单位或个人出资修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的,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成后,应承担政府机构收集、查封、扣押的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并有偿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区县财政对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给予适当补助。 四、保障措施 (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确认单位;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明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在收集、运输、贮藏、销毁等环节的补助比例和支付方式,对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单独或合并享受各处理环节补助。 | 二、工作任务 (四)强化政策保障 1.强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补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运转补助,养殖、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以及政府机构收集、查封、扣押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市财政可根据情况统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2.《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农规〔2021〕3号)已明确: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补助给无害化处理厂(场)、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建成后,应承担政府机构收集、查封、扣押的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区县财政承担,并有偿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此段内容在文中其他地方已有相关表述。 | ||
13 |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领域、各环节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行为实施单位,并在2015年年内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办法。要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于2023年X月底前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明确各领域、各环节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为实施单位,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 改变文字顺序。 | ||
14 | 四、保障措施 (二)强化政策支持。全市各级政府要用好用活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项目、整合资金,打捆使用生猪调出大县、沼气工程建设、养殖污染治理、生猪保险和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等项目资金,将其合理使用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大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场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给予项目资金支持;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国土等部门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出资修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的,参照公益性设施建设给予立项、用地、用电、环评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国土部门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将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与产业扶持发展政策资金挂钩,享受财政补助的养殖场应具备动物疫病诊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 财政部门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损失补助政策、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以及病死畜禽送交补助激励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扩大到所有畜禽散养场户;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我市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税务部门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电力部门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储、处理用电纳入农业用电,做好病死畜禽收储、处理场所的用电保障。交通部门对购置和使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专用运输车辆的在政策方面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 | 二、工作任务 (四)强化政策保障 4.强化配套政策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暂存、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用电纳入农业用电范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将无害化处理相关设施设备纳入本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并将落实无害化处理情况与有关政策资金挂钩。城市管理部门要协调支持在垃圾处理场等场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或暂存点。交通部门要协调高速公路建立“绿色通道”,确保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税务部门要对从事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规定,推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删除农业、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对大型规模养殖场、屠宰场自建病死畜禽无害化设施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 ||
15 | 四、保障措施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增加畜禽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承保率和投保补贴额度;建立养殖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实施无害化处理作为病死畜禽出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对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 二、工作任务 (四)强化政策保障 2.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地方配套资金。保险机构要增加畜禽养殖业保险种类,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各环节责任任务,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前提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 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将“推行畜禽养殖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单独成段。 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规定,推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 ||
16 | 四、保障措施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广大市民的法制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制度,鼓励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 三、工作要求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要大力宣传病死畜禽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普及科学的无害化处理常识,增强从业人员和广大市民的法制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动物防疫意识、生物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行为的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修改。 | ||
附件4
《关于进一步完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征求意见稿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修改理由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209/t20220916_11120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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