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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06-10 06:06:50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裕农(种子)罚[2023]1号

  六安市裕安区XX农贸服务中心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六安市裕安区XX农贸服务中心

  91341503MA2NRK5K9M

  张某某

  六安市裕安区XX农贸服务中心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罚款6000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9日

  本案已执行完毕

  2

  裕农〔种子〕罚(2023)2号

  

  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XX农技服务中心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XX农技服务中心

  92341503MA2PEM6C6N

  

  王某某

  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XX农技服务中心销售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罚款2000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9日

  本案已执行完毕

  3

  裕农(种子)罚[2023]3号

  六安市XX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六安市XX丰种业有限公司

  91341500744888604R

  刘某某

  六安市XX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罚款2000元。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9日

  本案已执行完毕

  4

  裕农(农药)罚[2023]1号

  六安市裕安区杨XX农技服务部经营农药未建立购销台账案

  杨XX农技服务部

  92341503MA8PFWFK24

  杨某某

  杨XX农技服务部经营农药未建立购销台账

  罚款2000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裕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5月19日

  本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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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public/7021/56782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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