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农资及农产品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02 07:00:54 作者:佚名 来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一、莆田市秀屿区某供销合作社经营假农药案。2022年10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莆田市某供销合作社涉嫌采购、销售假农药产品“阿维茵素”。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采购涉案假农药产品共1050包,销售1050包,违法所得1365元。2022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和改正经营假农药产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莆田市秀屿区陈某英直接负责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3年6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对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在查办该案件中,发现陈某英为该农资店的主管负责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作为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店主管人员,其直接负责该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莆田市涵江区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劣兽药案。2022年12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核查通知,莆田市涵江区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浓戊二醛溶液(水产用)”兽药产品,经抽检pH值不符合规定,判定为劣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兽药产品共400瓶,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2023年3月,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劣兽药和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货值2倍计64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店违法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2023年2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店经营的“玛斯肽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产品抽样送检,经资质机构检测,涉案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肥料产品共137袋,违法所得1096元。2023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96元并处以1倍罚款1096元,合计罚没款2192元的行政处罚。
五、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经营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及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2023年3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莆田市秀屿区某农资经营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玉米种子“苏玉39”未按规定备案,涉案种子货值1000元,同时还另查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2023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和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莆田市荔城区翁某笔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2023年7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荔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翁某笔无证操作拖拉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翁某笔在荔城区黄石镇清中村往清前村小桥路段无证驾驶轮式拖拉机从田间耕地作业返回停车间,构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莆田市秀屿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2022年5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莆田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胡萝卜”产品经监督抽检,“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胡萝卜”产品共5000千克,违法所得10000元;同时,还另查明当事人在种植涉案“胡萝卜”的过程中存在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20000元罚款,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莆田市荔城区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农药案。2022年12月,莆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线索:莆田市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葱”产品经监督抽检,“噻虫嗪”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葱”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不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噻虫嗪”、“唑醚·代森联”、“阿维·灭蝇胺”、“甲维·虫螨腈”4各种农药,未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 “噻虫嗪”农药。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葱”产品共200千克,违法所得800元。2022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莆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2000元罚款,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528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莆田市仙游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2023年2月,福建省仙游县农业农村局对仙游县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辣椒”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初检、复检,“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农药残留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辣椒”共272.5千克,违法所得1216元。2023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仙游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罚没款62327.11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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