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8 18:25:27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宋征臣:
我局已于2023年8月30日依法对你作出桂林农(防疫)罚〔2023〕3号《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处行政罚款1002300元,并于2023年9月4日送达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向你住所地邮寄了桂林农(防疫)催告字〔2023〕3号《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该邮件于2023年11月3日被退回我局。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情形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应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桂林农(防疫)罚〔2023〕3号《桂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相关处理结果、支付凭证等书面函告我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作放弃。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桂林农(防疫)催告字〔2023〕3号
宋征臣:
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向你送达了桂林市农(防疫)罚〔20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30日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一、处货值金额66820元的15倍(即1002300元)的罚款;二、没收染疫和疑似染疫羊150只;三、你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经营羊的活动。要求你于2023年9月20日前先到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1号309室桂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去银行或用其他方式缴纳罚没款。
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2023年9月20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1号309室桂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去银行或用其他方式缴清应缴罚款及加处罚款2004600元(一、罚款1002300元;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2300元)。逾期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25日
联系电话:0773-5886626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1号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gl/t17755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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