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3年12月21日)
发布时间:2023-12-28 17:48:12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1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易周文 | 钦农(农产品)罚〔2023〕1号 | 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14号)文件要求,对其位于浦北县北通镇那新村养殖的罗非鱼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后于2023年9月14日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XJD230818)显示的检验结论:该送检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氯霉素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氯霉素及其盐、脂属于禁用药品。2023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易周文,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罗非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罗非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二、并处罚款壹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仟壹佰元整。 | 2023年12月21日 |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7450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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