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5日)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3:24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1月5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个体工商户 | 黄耀源 | 钦农(畜牧)罚〔2023〕2号 | 2023年12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顺瑞养殖场(以下简称“顺瑞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顺瑞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顺瑞养殖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第二章“畜牧业”第一节“种畜禽和畜禽养殖管理”序号7“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 2024年1月4日 | |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844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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