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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创新出台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法

发布时间:2024-02-06 11:36:14 作者:佚名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为破解宅基地抵押融资各环节难题,永丰县创新出台《农民住房财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暂行办法》,建立宅基地抵押贷款价值评估、风险防范、抵押处置三项机制,高效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资产权益流转、担保及抵押融资。

  一是建立贷前价值评估机制,解决“抵押作价难”。按照宅基地地理位置、规划类型,将宅基地划分为城区统一规划宅基地、乡镇统一规划宅基地等5类,从高到低设定最高评估值。由乡镇驻村干部、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发挥“人熟地熟”优势,综合拟定农房预估价值,并作为农房抵押贷款“整村授信”参考指标。在预估基础上,县农商行到现场进行最终评估定价,根据宅基地坐落、朝向等实际情况调整评估价值,确保定价既符合市场行情,又符合农户心理预期。

  二是建立贷中风险预警机制,解决“抵押监测难”。由县农商行通过账户资金监测等方式,定期分析评估抵押人履行借款合同情况以及抵押担保情况,并与抵押人所在行政村、抵押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风险时,第一时间发出预警,及时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防止风险扩大。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还款的,借款人依申请可以进行合理展期。对出现贷款重组后重新逾期、欠息等重大风险预警信号的,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催收、保全、诉讼等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三是建立贷后抵押处置机制,解决“抵押处置难”。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的前提下,探索“3+3”抵押权实现模式,即“贷款续贷、贷款重组、委托管理”3种柔性方式和“拍卖、变卖、强制管理”3种强制措施。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优先采取无还本续贷、减免部分利息等方式协商解决,或将担保财产委托交给其他主体管理,收益用于清偿债务。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处置抵押财产。被执行的抵押物为农户唯一住房时,必须给予货币安置或提供临时住房,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居住条件。


原文链接:http://nync.jiangxi.gov.cn/art/2024/2/2/art_27777_4778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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