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2月7日)
发布时间:2024-02-21 04:58:26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2月7日)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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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 | 邓家波 | 钦农(渔业)罚〔2023〕162号 | 渔政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05日21时05分在N21°30.574′E108°35.489′附近海域登临“桂合渔31006”渔船检查。当事人当场出示该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该船持证人为邓家波,木质结构,船长25.24米,主机功率158千瓦,作业类型为拖网。桂合渔31006”渔船被查获时北斗导航设备处于关闭状态,船尾处发现有渔获物杂鱼79.96千克;船上共4人,邓家波当场出示了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证书(二级船长),其余3人均未取得有效的海洋渔业船员证书。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桂合渔31006”渔船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为:二级船长一名、助理船副一名、三级轮机长一名。“桂合渔31006”缺少助理船副一名、三级轮机长一名,即比规定的最低配员标准少2人。当事人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明确,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 1.没收渔获物杂鱼79.96千克;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 2024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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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9720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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