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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2月1日)

发布时间:2024-02-06 13:08:28 作者:佚名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年2月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

  类别

  法定代表人姓名

  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书日期

  备注

  个体工商户

  范如梅

  钦农(饲料)罚〔2024〕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3年全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25号)要求,2023年11月7日,钦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钦州市钦北区粮油批发市场范姐粮油店开展饲料监督抽样,抽样编号:QZ20231107-69,样品按要求寄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检测。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78626223150201255),检测结果显示粗蛋白质为12.53,判定值为13.4-16.8,单项结论为不符合规定。经调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之规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畜牧业)》第二章第四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序号42:“违法程节:较轻;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

  二、处罚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2024年2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wdt/gxlb/qz/t179455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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