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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23年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06 16:28:45 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稳粮保供”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对“三农”中心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有力震慑不法行为,省农业农村厅选取10个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哈尔滨市依兰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伪劣高粱种子案

  2023年6月,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绥化市北林区张某投诉信,反映哈尔滨市依兰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给其的糯高粱种子是假种子。省农业农村厅依照《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相关规定,监督指导依兰县农业农村局对投诉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处理。经依兰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合作社共销售给张某2500千克糯高粱种子,销售金额30万元,种植3750亩地,该高粱种子外包装没有种子品种名称,标签信息不完整。依兰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合作社销售的高粱种子为伪劣种子,且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相关规定,依兰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依兰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孟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3年8月,甘南县农业农村局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甘南镇富强村桥西附近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孟某(货主)驾驶的车牌号为黑BD****的运猪车辆上载有60头生猪,执法人员要求孟某提供所载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备案表,孟某仅能提供车辆备案表。经甘南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孟某运输的60头未经检疫的生猪货值5.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甘南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孟某对60头生猪进行了补检,并作出罚款1.02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张某某未取得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拖拉机案

  2023年7月,讷河市农业农村局与交通警察大队联合执法时,发现张某某所驾驶的拖拉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且在此之前讷河市农业农村局已依法对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讷河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作出罚款0.1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牡丹江市王某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案

  2023年6月,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王某在抖音发布了在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视频。经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王某于2023年6月3日(在禁渔期内)在牡丹江市蛤蟆河自然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及《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对王某作出罚款0.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五、佳木斯市某宠物诊疗中心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3年8月,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市长热线投诉,反映投诉人携带宠物猫到某宠物诊疗中心就诊,医生对宠物猫进行了开腹探查手术,术后伤口缝合技术欠佳,怀疑手术医师无行医资格。经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确定该宠物诊疗中心为投诉人的宠物猫诊治过程中确有开腹探查手术的行为,超出了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宠物诊疗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3万元、罚款0.65万元的处罚决定。

  六、佳木斯市抚远市某农资商店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3年6月,抚远市农业农村局与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抚远市某农资商店正在经营甲氰•氧乐果,标签上印有红色“限制使用”字样,该商店农药经营许可证为抚远市农业农村局核发,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涉嫌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抚远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商店共进购201瓶甲氰•氧乐果,包装规格为230毫升/瓶,抚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该批甲氰•氧乐果产品货值金额认定为2334元。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抚远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商店停止超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行为,并作出没收甲氰•氧乐果(限制农药)201瓶、罚款0.6万元的处罚决定。

  七、大庆市林甸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3年4月,林甸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大庆市农业农村局《投诉举报事项移交函》,反映林甸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品种权。林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对涉案西瓜种子抽样送检,根据农业农村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确认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涉案西瓜种子存在品种侵权行为。该公司共生产侵权西瓜种子33.55千克(散种子),销售价格240元/千克。案发后,该公司主动将售出的侵权西瓜种子全部收回,没有对农民造成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林甸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西瓜种子33.55千克、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

  八、鸡西市虎林市某生产资料商店销售假农药案

  2023年3月,虎林市农业农村局检查发现虎林市某生产资料商店正在销售的“封稻净1号”组合农药里有“2.4-滴丁酯”农药(“2.4-滴丁酯”于2023年1月29日被国家列为禁止使用农药),涉嫌经营假农药。经虎林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该商店共销售“2.4-滴丁酯”114瓶,违法所得共计456元(零售价格是每瓶4元),剩余“2.4-滴丁酯”61瓶。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虎林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商店作出没收“2.4-滴丁酯”农药61瓶、没收违法所得456元、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九、鹤岗市绥滨县刘某某非法捕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

  2022年10月,当事人刘某某将捕获的1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哲罗鱼(体长61.5厘米、重2650克)在渔船靠岸后欲贩卖,被宝泉岭公安分局二九零派出所查获,涉案哲罗鱼评估价值为5000元(已由宝泉岭公安分局二九零派出所放生)。由于刘某某违法捕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值不足2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应予行政处罚。2023年7月,宝泉岭公安分局二九零派出所将案件(附“20221022刘某某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刑事侦查案卷)移送绥滨县农业农村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绥滨县农业农村局对刘某某作出没收渔网1个、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十、双鸭山市宝清县某种业商店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4月,宝清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农民投诉,称其在宝清县某种业商店购买的“龙单88”玉米种子疑似假种子。宝清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对涉案种子抽样送检,结果为送检玉米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认定该商店经营的“龙单88”玉米种子为假种子。该商店共进购“龙单88”玉米种子(种子生产商标注为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171小袋(6000粒/袋)全部售出,违法所得1.39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宝清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种业商店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5万元、罚款11万元的处罚决定。为严打假种子生产经营源头,案件线索已移交至种子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15379/202402/c00_31707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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